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 何責任。Red Star Macalline Group Corporation Ltd.
以下為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之《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25年度與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額度預計的公告》、《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為子公司向金融機構的融資提供擔保的公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紅星美凱龍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以电子邮件方式于 2025年 2月 14日发出通知和会议材料,并于2025年 2月 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4人,实际出席董事 14人,会议由董事长郑永达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审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公司子公司无锡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红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150142027D19060301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8,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下统称“本次融资”),无锡红星以其所持有的编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152707号的房产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同意公司对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意公司子公司无锡红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8,000万元(人民币,同下)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借款期限不超过15年。同意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锡红星将其持有的房产证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52611号、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5270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
建发租赁是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建发租赁是公司关联方,公司及子公司与建发租赁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进行之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业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若拟进行之关联交易涉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和第 14A章定义的“交易”,则须遵循《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及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公允原则,交易双方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有利于满足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建发租赁是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建发租赁是公司关联方,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建发租赁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拟进行之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期限和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若拟进行之关联交易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和第14A章定义的“交易”,则须遵循《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及披露要求。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售;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财产险);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五五、、关关联联交交易易的的目目的的及及对对本本公公司司的的影影响响 上述拟进行之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公允原则,交易双方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补充流动资金,扩展融资渠道。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公司子公司无锡红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50142027D19060301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8,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下统称“本次融资”),无锡红星以其所持有的编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52707号的房产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拟对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款(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借款期限不超过15年。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锡红星将其持有的房产证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52611号、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5270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
2025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无锡红星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融资主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认为,无锡红星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融资,由公司为无锡红星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及无锡红星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682,186万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1,682,18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04,022万元,分别占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 33.90%、28.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致致::红红星星美美凯凯龙龙家家居居集集团团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2月 19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公司于 2025年 1月 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年 1月 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本本次次股股东东大大会会的的召召集集、、召召开开程程序序 ((一一)) 本本次次股股东东大大会会的的召召集集
2025年 1月 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2月 19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年 1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5年 1月 27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3. 本次股东大会 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2月 1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年 2月 19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一)) 出出席席本本次次股股东东大大会会的的会会议议人人员员资资格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股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79,632,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023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 8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940,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480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742,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285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 2,298,015,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593%;反对 5,518,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505%;弃权 781,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02%。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